2007年1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违反税法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

  陈先生问:
  前不久,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,双方合同约定,承租人赵某独立经营,缴纳租赁费,合同其中一条写明“所有纳税由出租人刘某负责”。后来,刘某经税务咨询,得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承租人,于是要求承租人赵某缴税,而赵某以合同约定为由,拒绝承担纳税义务,双方互相推诿,欠缴税款。请问,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谁缴税?
  本报作答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,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承租后,赵某是纳税义务人。双方合同约定“所有纳税由出租人刘某负责”,明显违反了税法规定。依据合同法,刘某和赵某签订的有关纳税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。
 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,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,从形式和程序到内容上都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当事人只有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,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目的。否则,就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。这类经济合同,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,法律都确认为无效,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,不发生法律效力。无效经济合同可以是全部无效,也可以是部分无效。由于刘某和赵某签订的是一份财产租赁合同,纳税问题只是其中一项,如果合同只是部分被确认为无效,而无效的这一部分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,则其余部分依然有效。